正心谷资本网上交易协议

甲方:投资人(以下称"投资人")

乙方:【上海正心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心谷资本")

  鉴于投资人拟通过正心谷资本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就网上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网上交易的业务内容

  1、网上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正心谷资本网站或正心谷资本或其关联主体授权的网站或网上平台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产品交易的行为。

  2、网上交易的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户、登记基金账户、开通网上交易、修改账户资料、查询账户信息、修改交易密码、私募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销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增开交易帐号等。

第二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1、投资人自愿申请使用正心谷资本网上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2、正心谷资本已经最大限度地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投资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正心谷资本在此郑重提示投资人,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互联网数据传输可能因为通信繁忙或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不完整、数据丢失或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导致交易延迟、中断、停顿或错误等;

    (2)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黑客恶意攻击或其他未经许可的侵入、获得及篡改,从而导致交易延迟、中断、停顿或错误等;

    (3)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从而导致交易数据延迟、中断、停顿或错误等;

    (4)投资人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存在性能缺陷、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或与正心谷资本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从而对投资人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导致交易失败或错误;

    (5)投资人账号及密码泄露、失窃或投资人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被仿冒;

    (6)如投资人缺乏必要的网上交易经验或互联网知识,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第三条 投资人承诺

  1、投资人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正心谷资本追索。

  2、投资人投资于正心谷资本所管理基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投资人并非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也并非代表该等主体;投资人一旦成为上述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将立刻通知乙方;否则本申请人将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或费用;

  3、 投资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风险提示函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4、投资人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与正心谷资本或其关联主体签署的合同以及不时公布及修订的规则与要求。投资人自愿通过正心谷资本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私募基金的相关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人亲临正心谷资本公司现场办理。

  5、投资人保证通过正心谷资本网上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6、投资人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投资人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投资人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7、投资人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投资人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正心谷资本不承担任何责任。

  8、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其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保密义务。投资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密码,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应将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并应定期更换密码。投资人确认,凡是使用投资人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人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投资人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正心谷资本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正心谷资本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一切使用投资人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投资人本人所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投资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通过正心谷资本网上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正心谷资本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对投资人的网上交易,正心谷资本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人交易行为的证明。

  3、正心谷资本对投资人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主管机关要求披露时和正心谷资本用于内部用途的除外。

第五条 特别提示

  1、投资人通过正心谷资本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正心谷资本签订本协议。如投资人同意签署本协议,则应在网上开户过程,勾选正心谷资本网上交易协议的复选框。

  2、交易提示:

    (1)正心谷资本可能为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投资人电话联系。投资人应预留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正心谷资本有权拒绝该笔交易,并将投资款原路退回投资人。正心谷资本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投资人特此同意正心谷资本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2)各类基金业务申请的最终确认方为正心谷资本、其关联主体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投资人的委托内容以正心谷资本、其关联主体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系统记录资料为准,成交与否以交易确认单为准。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的数额限制以乙方及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规定为准。

  4、投资人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正心谷资本有权暂时冻结投资人的网上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正心谷资本的系统记录为准。投资人的网上交易被冻结后,投资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正心谷资本申请解冻。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正心谷资本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火灾、台风、罢工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而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而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正心谷资本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下达交易申请或完成交易而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5、因提供基金交易相关资金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投资人的支付信息、资金不能及时和正确到达正心谷资本的系统、清算账户,致使交易失败而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6、因投资人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正心谷资本未能及时收到投资人申请信息,或者正心谷资本收到的投资人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7、因投资人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8、对投资人所有的网上交易申请,正心谷资本仅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投资人确认包含本申请规定的内容的网上交易申请为投资人本人提出,正心谷资本可以充分信赖该等交易申请而受理。如因投资人账户信息或密码泄露导致交易申请被提交的,则投资人同意并承诺该等交易申请视同其本人提交,对其本人具有约束力;如因此给正心谷资本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应予补偿。

  9、本协议第二条提示的其他风险所导致的投资人的损失。

  10、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正心谷资本免责事项。

第七条知识产权

  1、正心谷资本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包含的任何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资料、品牌均受版权、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所有这些资料或资料的任何部分仅可作为私人和非商业用途而保存在某台计算机内。正心谷资本不就由上述资料产生或在传送或递交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延误、不准确、错误和遗漏或从中产生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以任何形式,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2、正心谷资本为提供网络服务而使用的任何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象、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帮助材料)的一切权利均属于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用户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反向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人在网上开户申请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勾选已阅读并接受《正心谷资本网上交易协议》的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正心谷资本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正心谷资本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正心谷资本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正心谷资本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投资人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双方自此适用修订后的协议。但正心谷资本增加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所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